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沈劳社发[2007]27号)
第一条 为解决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就医问题,根据《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5号令)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发〔200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配偶或子女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外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4.投奔在外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配偶或子女是现役军人的。
第四条 申办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
第五条 医疗待遇。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审批手续一个月后,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但必须按规定返回参保地,在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第六条 就医管理。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三所医疗保险定点的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各一所)就医。患有专科疾病的还可选择一所专科医院就医。
享受门诊特病待遇的患者,可在上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选定后一年之内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