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规划局、质监局、工商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燃煤排污单位应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不得闲置或擅自拆除,烟尘、粉尘以及其它废气不得超标排放。超标排放的,实行限期治理,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停产治理。华艺热电公司、鲁邦大河热电公司等公司锅炉要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在线检测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煤炭经营单位不得向城区范围内供应含硫量大于1.5%的高污染煤炭燃料。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煤炭管理办公室。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二)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生产和销售落后车型;加快出租车、公交车改造,推广使用燃气汽车;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交通局、城建国资公司。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力度。年检车辆要严格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标准(GB3847--2005),办理车辆年检、转入等手续时,应对尾气严格检测,超标排放尾气的车辆要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通过年检,不得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保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3、加快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线建设。全面启动在用机车尾气检测线建设试点工作,尽快实行新的检测标准,2006年7月1日前建成2条机动车尾气工况检测线;环保部门要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督管理动态数据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质监局、公安局。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路检车辆数不能低于当地现有车辆总数的5%;控制出租车、摩托车的数量,严格执行客运出租三轮摩托车禁行区域的有关规定,待条件成熟后逐步退出泰城客运市场,限期淘汰二冲程摩托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5、机动车用汽油必须符合《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等规定,销售单位要按规定添加燃油清净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