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建科外〔2005〕46号)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委(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根据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在民用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豫建〔2005〕2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豫建〔2005〕33号)、《河南省节能建筑检测与认定管理办法》(豫建〔2005〕39号)等有关文件,大力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对不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及时组织宣贯学习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及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物业等管理人员的管理与技术水平,提高广大建设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节能意识。
请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厅科技外事处。
附件: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