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功能和用途。确需改变的,须报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
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其它类型的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的,须报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取地价款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执行,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改变用途时该地块的后的标定地价与原用途地价(以原实际出让地价或标定地价高者为准)的差额补交地价款。
老城区内老的企业(国营、集体)若搬迁至新区,另建新需要改变厂房的、办公场所的土地,旧址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改变用途后的标定地价的4010%计收地价款。(其中30%返回该企业用于扶持搬迁到新址的建设)。
第十六条 私人住宅用地转让,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其地价款按“祖遗宅基地和或集体分配、购买宅基地”区别收取,两种土地使用权来源分别按标定地价的20%和30%收取地价款。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潮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潮府[1997]26号)、《关于
公布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潮府[1997]27号)同时废止。原来的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宣布废止。
附表1
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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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型 │类 型 说 明 │出让最高年限(年) │
├──────┼───────────────────────┼──────────┤
│商业用地 │商场、宾馆、酒店、娱乐、贸易等用地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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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用地 │集商业、办公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用地 │50 │
├──────┼───────────────────────┼──────────┤
│住宅用地 │A类(首层为商铺,楼上为住宅的用地) │70 │
│ ├───────────────────────┤ │
│ │B类(纯住宅用地) │ │
├──────┼───────────────────────┼──────────┤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仓储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