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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基准地价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产业政策等因素每隔半年或一年适时进行局部或整体调整。
  基准地价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评估成果编制后,连同有关编制说明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按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以路线价、区片价表示基准地价。
  路线价指面临特定街道的标准深度宗地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A类主要临街道两侧成线状分布,其基准地价用路线价表示。根据潮州市区的实际,商业用地共划分为81条路线价区段;综合用地共划分为81条路线价区段;和居住用地A类共均划分为81条路线价区段。
  区片价指地价水平接近的均质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居住用地B类、工业用地均呈片状分布,其基准地价以区片价表示。根据潮州市区的实际 ,居住用地B类共划分为19个区片;工业用地共划分为15个区片。
  第十条 本基准地价是指容积率为2.2以内时的地价。当容积率小于2.2时,按容积率为2.2的标准计价;当容积率大于2.2时,可根据不同用途的容积率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本基准地价是按各种用途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为标准评估的价格。当宗地的实际出让、转让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时,其地价可按不同用途的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第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准公布后,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行为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宗地的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出具体地块的标定地价。
  第十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商铺、宾馆、商品住宅、高级娱乐设施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在一级土地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以及投标、,竞买的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国土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应根据用地功能和级别进行宗地标定地价评估,补交地价款。收取地价款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进行区别对待:对55号令出台之前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40%收取;55号令出台后对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扣除土地使用权土地取得费(征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税费、、不包括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投入费用以评估价每亩不高于5万元)的4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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