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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建立健全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结合当前我市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级别价详见附表1至7),并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外环东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外环南路为界线的范围,含古城区、新城区、枫溪区及意溪镇的一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用途统一划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四种类型,(各用地类型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第五条 土地级别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级差收益的高低及不同用途,在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内,划分级别,(基准地价级别价表见附表2)。
  第六条 基准地价是指城市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和地价相近的原则,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区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平均价格,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产市场的控制价格,不是不作为具体宗地的出让、转让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基准地价均为熟地价。熟地价由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成本(指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通路及土地平整)、级差地租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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