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六)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监督管理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和综合监督政策,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依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件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了解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