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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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