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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可采取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体检人选。

  第二十三条 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可适当调整体检标准,但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务员录用的标准。调整体检标准应当预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当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确定考核人选。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由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招聘结果应当对应《招聘公告》的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增人手续。市属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持《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增人手续;区、县级市事业单位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持《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到区、县级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增人手续。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可按其本人意愿,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直接协助办理引进或工作居住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公开招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确立人事关系,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单位和职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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