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聘的岗位和人数;
(三)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与资格条件(招聘的对象范围及岗位要求);
(四)岗位薪酬与相关待遇;
(五)考试的内容与形式;
(六)需要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七)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
(八)体检标准与考核程序;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报考并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经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领取《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四章 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专业考试、实际操作和测试测评等形式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考试内容和形式、程序等应当预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或专业考试的科目和命题,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类型和行业、专业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市直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负责考评;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区、县级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有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参加的面试考官小组负责考评。
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代表或领导,主管部门的代表或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业务骨干,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必要时,面试考官中的专家学者可以对应岗位的专业界别从广州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面试,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考官小组可调整为不少于3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二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和从主管机关调整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县级市属事业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简化考试程序,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采取面试、实际操作、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