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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人发[2005]131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根据《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制定了《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本市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四条 财政核拨和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本级管辖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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