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屋成本单价按安置房屋重置单价结合安置用地取得成本单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民新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回建宅基地由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原有宅基地按有关规定给予征收补偿。被拆迁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补偿。办理回建用地手续的有关费用以及回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由征地拆迁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农业生产用房等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他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拆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不再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单位应按规定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的,由征地拆迁单位按产权户发给不超过一年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三个月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发放至安置房交付时止。
征地拆迁当时有现房安置的,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市征地拆迁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征地拆迁单位按规定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