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全市征地拆迁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拆迁单位及相关部门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集体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四个区片:
(一)第一区片为本市快速环道内的地区。
(二)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本市高速环道范围内除邕宁区、良庆区外的地区。
(三)第三区片为青秀区辖那舅村、莫村、五合村、德福村,兴宁区辖三塘村、那况村、降桥村,邕宁区辖梁村、公曹村、那元社区、红星社区、新兴社区、和合村、龙岗村,良庆区辖玉洞村、那黄村、新村、良庆村,江南区辖光明村、永红村、康宁村、祥宁村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