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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

  五、积极推进城市节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十八)突出抓好城市非生活用水管理。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城市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研制和推广应用。要把好项目建设节水关,新建项目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加大对节水工艺、技术和措施的审查力度,凡节水措施不落实的不予审批。严格计划和定额用水管理,对各类用水制定科学的用水定额和计划,对于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户,收取超计划加价水费。
  (十九)积极推进生活节水。大力推行节水器具,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中,必须全部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现有公共建筑和各类非居民住宅房屋建筑中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要限期改造。居民旧有住宅不符合节水要求的用水器具,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其进行改造。加强节水型用水器具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建立地方政府投入、市场化运作、国家补助等多渠道筹资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都要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要强制使用再生水。鼓励生产和使用再生水,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二十一)加快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大幅度提高水资源费标准,使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资源费高于城市供水价格。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推进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城市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不得低于0.50元/吨。
  (二十二)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投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定期对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资金落实及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国家有关城市供水漏失率控制指标,对供水企业进行监督和严格的考核。进一步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县(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开展,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二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要不断完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节水设备(产品);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水资源;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支持节水器具的推广,将节水设备(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十四)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要求,对节水型城市29项考核指标和节水型企业(单位)24项考核内容逐项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活动,提高城市节水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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