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6、在审查中存在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的;
  7、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查认定的;
  8、涂改审查机构认定书、审查人员证书的;
  9、在业务活动中用恶意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的;
  10、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错审、漏审,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1、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12、未按规定备案的;
  13、未按规定完成审查统计报表的;
  14、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的;
  15、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6、其他不良行为。
  (二)施工图审查人员:
  1、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2、在审查中存在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的;
  3、以个人名义承接审查任务的;
  4、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审查机构审查的;
  5、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活动的;
  6、泄漏审查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审查的;
  8、其他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一: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二:一、《山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山西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表》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略)
  四、《山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申报表》
  五、《山西省施工图审查人员证书》
  六、《施工图审查记录表》
  七、《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八、《施工图审查备案送达书》
  九、有关印章样式(略)

  附一:
  山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编号:第 号



  山西省建设厅制



  山西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编号:第 号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该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查合格。

┌─────┬───────────────────┬───────┬───────┐
│ 建设单位 │                   │  法人代表  │       │
├─────┼───────────────────┼───────┼───────┤
│ 勘察单位 │                   │  资质等级  │       │
├─────┼───────────────────┼───────┼───────┤
│ 设计单位 │                   │  资质等级  │       │
├─┬───┼───────────────────┼───────┼───────┤
│工│工程名│                   │  工程等级  │       │
│程│ 称 │                   │       │       │
│概├───┼───────────────────┼───────┼───────┤
│况│工程地│                   │  建筑高度  │m       │
│ │ 址 │                   │       │       │
│ ├───┼───┬───────┬───────┼───────┼───────┤
│ │建筑面│  ㎡ │   层数   │地上 层、地下 │  总投资  │万元     │
│ │ 积 │   │       │层      │       │       │
│ ├───┼───┴───────┴───────┴───────┴───────┤
│ │工程规│                                   │
│ │ 模 │                                   │
├─┴───┼───────────────────────────────────┤
│     │               审查人员签字               │
├─────┼───────┬───────┬───────┬───────┬───┤
│  专业  │  主审人  │   签字   │   专业   │  主审人  │ 签字 │
├─────┼───────┼───────┼───────┼───────┼───┤
│  勘察  │       │       │       │       │   │
├─────┼───────┼───────┼───────┼───────┼───┤
│  建筑  │       │       │       │       │   │
├─────┼───────┼───────┼───────┼───────┼───┤
│  结构  │       │       │       │       │   │
├─────┼───────┼───────┼───────┼───────┼───┤
│ 给排水 │       │       │       │       │   │
├─────┼───────┼───────┼───────┼───────┼───┤
│  暖通  │       │       │       │       │   │
├─────┼───────┼───────┼───────┼───────┼───┤
│  电气  │       │       │       │       │   │
└─────┴───────┴───────┴───────┴───────┴───┘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遗失,本机构概不负责。
  本合格书一式五份,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办理报建手续;一份备案;一份城建档案部门存档;一份审查机构留存。

  技术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审查专用章)             (公章)

  年 月 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