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做大做强劳务输出产业。精心培育和创建劳务输出品牌,积极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规模,开展创建劳务输出示范乡工作,把职业培训与劳务输出有机结合起来,2007年要培育2个以上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声誉的劳务输出品牌,在“长三角”、“泛珠三角”和“闽三角”地区建立10个左右的劳务输入基地,每个县(区)要建立1-3个劳务输出示范乡,使全市达到年输出20万人的规模。
6、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就业援助对象扩大到农村当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对上述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及时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就业援助。每年市、县(区)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其中市本级不少于300个,各县(区)不少于100个,用于安排“4050”、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就业安置率100%。
以上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市社保局、市就业局配合。
(四)建立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以和谐的劳动关系规范就业
1、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制度。①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统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制定城乡劳动者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就业服务制度。②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使用统一的统计表格,在全市开展人力资源调查,对凡年满16周岁、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都要分类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城乡劳动者就业状况,实现劳动力资源动态管理。③建立和实行就业及保障一体化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城镇各类经济组织和城乡劳动者的劳动就业管理办法,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就业登记、就业培训、劳动合同等一体化的管理。
2、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在各类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与城乡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促进双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启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劳动合同签订率2007年达到92%,2008年力争达到96%以上。
3、建立规范合理的薪酬制度。2007年在欠薪高发行业和企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工资拖欠问题发生;建立最低工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合理挂钩的机制,严格执行全市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薪酬制度和同一用人单位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合理确定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督促企业遵守
劳动法关于工时、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切实加强对城乡劳动者的动态管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2007年6月以前完成全市劳动力资源调查摸底。执行城乡统一的招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充分利用四级劳动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库和企业用工信息库,加强市、县(区)间就业管理信息沟通,每年开展一次抽样调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