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度市、县(市)域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及发展策略;
(三)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实施情况;
(四)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评价;
(五)年度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及土地供应情况。
第七条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年度城市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
(二)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三)年度城市道路交通、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环境卫生及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布局;
(四)年度城市绿化建设、生态环境整治项目及布局;
(五)年度城市科教、文化、医疗、体育等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及布局;
(六)年度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计划;
(七)年度城市住房建设计划及布局;
(八)年度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城中村整治改造计划;
(九)年度土地出让、收购储备指标及空间位置;
(十)城市产业发展空间安排;
(十一)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年度城市建设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
(十三)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年度实施计划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城市现状图、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和项目布局图等必要图纸。年度实施计划文件的名称统一为“××年度××市(县)城市规划实施计划”,落款为“××市(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制定由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经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中县级市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所在县的年度实施计划,同时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年度实施计划批准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规划,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购储备必须依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