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办法》的通知
(晋建规字[2006]7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强化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我厅制定了《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从2006年开始在部分市、县试点, 2007年设区城市全部执行,2007年后县级市和县城逐步执行,有条件的县级市和县城也可提前执行。
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六日
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与城市规划的衔接,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和实施年度实施计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末组织制定下年度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实施计划的基本任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和任务,确定年度城市发展与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提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落实住房建设用地和出让、收购储备土地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相关部门年度计划相协调;
(四)以安排政府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为重点,合理引导、调控社会投资项目;
第六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注重如下方面的分析研究:
(一)市、县(市)域和城市现状发展水平、特点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