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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规划及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的规划及管理体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建规字[2006]47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71号)等精神,国家发改委对我省上报的21家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进行了审核,并对符合要求的开发区进行了公告(2006年第8号)。根据公告,大同、阳泉、长治、临汾、侯马、晋城6个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审核原则和标准,可恢复正常建设用地供应。其它开发区因各种原因需进行整顿和完善,补充上报材料后分期分批进行审核并公告。
  为了保证我省的开发区通过下一步的审核,请有关市城市规划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尽快做好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抓紧组织编制开发区规划
  各类开发区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未纳入的,要尽快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要依据已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以及节能、节水、环保等项要求,编制和完善开发区的各项规划。通过建立科学和完善的规划体系,指导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开发区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编制规划或规划未按规定批准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一书两证”。

  二、尽快理顺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
  未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的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尽快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文件要求,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具体实施形式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也可由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管理,核发一书两证。

  请有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抓紧时间,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工作,并将相关文件及资料报我厅,经我厅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建设部。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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