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对原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进行清理》的通知
(吉劳社就字[2003]47号 2003年7月31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对原境外就业 中介经管许可证进行清理的通知》(劳社外司函字[2003]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局颁发《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第1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吉林省贯彻〈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吉劳社就字[2002]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对本地区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机构的持证经营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清理的范围是《规定》和《实施细则》颁发以后,仍然持原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开展境外就业业务的机构。经过清理对不具备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责令其停止境外就业中介业务。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在清理整顿的基础,对符合条件的原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和《实施细则》及《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等单位关于报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3]31号)和《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国际合作司等单位关于报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吉劳社就字[2003]42号)要求,指导其在8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逾期原有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自行作废。
三、加强监管,热情服务
综合管理境外就业工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已经取得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既要加强规范管理,又要做到热情服务,要加强对其境外就业业务的指导,帮助其搞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促进吉林省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健康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关于对原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进行清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