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推动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做好基金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3〕18号)精神,全面落实机构、人员、场所、经费等工作条件。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开展适合于退休人员的各种活动,提供老年照料、护理等多种服务。对兴建退休人员公寓、投资公共老年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并从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改善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条件。要理顺体制、明确职能,建立机构设置科学、人员配置合理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制定技术标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的投入。自治区要建立扩面征缴、稽核清欠、防冒领、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奖惩措施。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订。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与我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