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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新老政策合理衔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尽快会同财政部门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自治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各地不得擅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八、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各盟市要在2006年年底前基本实行盟市级统筹。在完善盟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通过加大自治区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条件成熟后尽快实现自治区级统筹。要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的责任,实现养老保险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为构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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