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养老保险扩面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指标,对扩面工作突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扩面任务的地区要扣减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
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协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将企业参加养老保险作为重要依据。
四、统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基金压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基金征缴与监管
要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核定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实现基金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