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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6〕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建议》,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划分各级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职责,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加快完善盟市级统筹基础上,尽快实现自治区级统筹;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过去形成的基本养老金历史拖欠,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的原则要求,核准底数,分清责任,制定补发计划,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资金来源原则上谁拖欠谁补发,企业拖欠的由企业补发,企业确实无力补发的或没有企业的,由本级社保部门用结余基金补发,统筹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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