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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乡级单位分专户的专项经费,由县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核算。乡级单位建立相应专户资金财务收支明细登记账簿。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使用专项经费,实行县批乡用和乡级金融机构对帐支付制。使用前经乡财政所签注意见后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填报用款项目计划审批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分别为县级审批存根联、填报单位做帐联、金融机构支付做帐联,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印发)。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支付使用。乡级金融机构必须凭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专项经费使用审批表(金融机构留存联)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每季度应给村以下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从该专项经费中支付一次报酬。届时应由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前15日统一填报报酬发放名单审批表(见表二,一式3份,分别为县级审批存根联、填报单位作帐联、金融机构支付作帐联,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印发),并在相应村张榜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向金融机构提交审批表支付报酬金额名单。乡级金融机构依据审批表名单和支付金额,按活期存款手续办理其人员报酬(最初)个人存款存折,并由储蓄机构专人直接送到储户手中,不得捎带。以后每年按报酬审批表发放额直接存入个人存折,由储户本人自由在乡级金融机构取款。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条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和检查,由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要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口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农村转移支付中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用款项目计划审批表

  用款单位:乡、镇(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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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用款项目    │ 用款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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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单│审核人(签字):审核日期:年 月 日│                    │
│位领导│                 │                    │
│审核意│                 │                    │
│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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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财│审核人(签字):         │(审核单位盖章)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
│政所审│                 │                    │
│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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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审批人(签字):         │(审批单位盖章)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
│口计生│                 │                    │
│部门审│                 │                    │
│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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