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合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二十八)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市、县(市、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要重点加强对小额贷款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解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三十)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十一)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他们组织的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二)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积极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托企业、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