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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进一步完善社保体系,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既要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六)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一定期限内不裁员或极少裁员的参保单位,可给予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重点加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金征缴力度,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范围,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财政代扣工作,对欠缴和拒缴社会保险金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实行劳动监察与新闻曝光监督机制,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处罚,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困难就业人员参保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对原已参加社会保险、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4050”人员,非本人原因不能实现再就业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可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劳社就[2005]17号)规定为其办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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