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城乡就业,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体制,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对他们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户籍、子女就学、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条件成熟时,有步骤地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
(十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统一劳动力市场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服务标准,大力开展“一站式”人性化就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所需经费由再就业资金安排。不断完善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通过社会招标和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的办法,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积极开展职业介绍。
(十二)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功能。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建设方案,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逐步形成协调统一、竞争有序、调控有力、信息畅通、服务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全市四级联网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的优势,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承担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责。已建立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作用,加强辖区内就业动态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在加强转移就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就业和社会保障任务较重的乡镇,凡尚未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2006年要全部建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乡镇劳动就业机构的人员编制按已明确的规定落实,其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安排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