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405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可延期3年(到法定退休年龄自然终止),岗位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六)大力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
(七)切实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不少于25%的比例优先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1年内其租赁费用优惠幅度可不少于50%;工商行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创造条件,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结合实际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要统筹规划,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八)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及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及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九)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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