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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加强与上海、浙江、广东、福建等发达地区的劳务协作,开拓劳务市场,形成有效的劳务输出辐射网络,畅通城乡劳动力进入劳务市场的渠道。继续在信息、维权等方面搞好跟踪服务,积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

  二、抓好相关政策衔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多渠道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零就业”家庭成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进城创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符合申请条件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积极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符合条件的人员也可直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继续确立优先原则,落实安排贷款资金,缩短审批时限,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业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担保基金。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加大督查和协调力度。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属于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餐饮业和商贸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上述行业中的暴利项目除外)的,按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从事其他项目的利息由本人负担。具体操作按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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