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方筹集资金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资金从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要一次性缴纳;其他年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经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并签定协议,分次缴纳,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补足相应增值收益;不能按时履行协议的,将个人缴纳的资金本息退还本人,同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集体承担资金从土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缴纳;土地补偿费发给个人的,由个人按集体负担的比例一次性缴纳。
(四)政府承担资金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等其它渠道筹集。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人员,政府应承担资金要一次性划入社会统筹帐户;对其他人员应承担部分应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划入。
(五)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一定数额提取资金,用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金,以专项弥补社会统筹帐户资金缺口。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六)筹集资金的总额度要与保障水平、征地价格相衔接,保障水平、征地价格变动后,应相应调整筹集资金的总额度。具体调整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统筹地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筹资总额度调整前已参保人员筹资额度不变。
(七)统筹地政府可根据不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可供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和与其对应的保险水平。
三、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组成。个人和集体应缴纳资金进入个人帐户;政府应承担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帐户。
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中支付。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帐户资金按个人和集体应缴纳数额一次性划入。
2、个人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3、参保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中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
4、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本息随同转移,对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要求的人员,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为其接续保险关系;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