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投标申请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过程、评标活动、评标结果以及行政监督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以前依法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投诉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投诉人如果对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不依法招标或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并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规定等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招标代理职责过程中,存在不依法依规履行代理职责、越权代理、出让资质以及组织或伙同他人进行围标、串标等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哄抬报价、出让资质、挂靠他人以及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等不诚信行为的,或者有以行贿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取消其入围资格或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并依法作出处罚,同时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违背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原则行为的,不依法评标、拒绝履行评标职责行为的,收受投标人或利益关系人财物、好处等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实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视其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形建筑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有非法干预或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用技术或非技术手段操纵招标投标过程行为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