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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熟悉麻醉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常识。
  第六条 医疗机构保管、使用、调剂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培训考核内容
  (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试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
  (五)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八条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师资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
  第九条 培训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笔试。成绩合格的执业医师方可获得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证书》,即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组织本机构内执业医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也可委托二级以上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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