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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等管理行为和各类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重要矿区、重要矿种矿业权设置规划方案,制定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等相关资源管理制度;承担市矿整办的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验收。
  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擅自减免、不依法入库或截留挪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违法行为和违规征收、使用采矿权探矿权出让价款等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制定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评审查管理行为和不履行环保手续、无尾矿库的小矿山及相关污染环境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制定完善环评审查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安全许可等管理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各类矿山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安全许可等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行为和无照经营的小选厂、小冶炼厂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和执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把矿山企业主体准入关。
  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爆破器材违规供应行为的清理查处工作;负责打击矿业领域各种黑恶势力;负责制定涉矿群发性治安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办法,确保社会稳定。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体是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要按照国务院、省、市整顿和规范工作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为主,市级相关部门依照上述分工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法规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置标准和措施并从法制、机制、体制上进一步探索治本之策,建立完善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全面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管理。以上各牵头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制订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及其各项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完成后将总结报市矿整办。
  市矿整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各区县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宣传、表彰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市矿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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