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办理城市出租汽车“三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建城[2005]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乌鲁木齐市交通局:
按照
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的通知》(建城[2004]23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依法规范城市出租汽车市场行为,自治区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区范围使用国家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现将“三证”发放及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城市(县城)出租车主管部门要认真填写 “自治区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申领表”,加盖公章后,派专人到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提出领用申请。
二、“三证”的制作费用,由各城市出租车管理部门统一承担,不得再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取。各地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保护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此次换证工作引发行业不稳定事件。
三、 城市出租汽车“三证”是国家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唯一有效证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印制、发放“三证”,否则将予以严肃查处。
四、我区城市出租汽车“三证”办理工作自2006年1月1日开始,2006年3月15日截止,请各地尽快办理“三证”换发的相关手续,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联 系 人:杨兴中
联系电话:0991-2824295
附件:自治区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申领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城市出租汽车“三证”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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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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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车基本│ 城市出租汽车数量 │ │
│ 情况 ├──────────┼─────────────────────┤
│ │ 已拥有服务资格 │ │
│ │ 人员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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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申领 │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数量 │ 证 │ │
│ ├──────────┼─────────────────────┤
│ │ 车辆运营证 │ │
│ ├──────────┼─────────────────────┤
│ │ 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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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局(建│ 单位公章 │
│委)或城市客运│ │
│行政主管部门意│ │
│ 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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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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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 │ 年 月 日 │
│ 建设厅 │ │
│ 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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