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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或低费方案;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各地、州、市、县(市)环保行政主管和各地、州、市、县(市)发展改革(发展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直属企业还应抄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企业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抄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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