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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新疆发展改革委、新疆经贸委、新疆环保局2005年9月30日以新发改地区〔2005〕80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的过程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环保局负责管理全疆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地、州、市、县(市)经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对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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