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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对2005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
2005年度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一、说明
  (一)为促进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强管理,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展教育的职责,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28号文件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3〕10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鲁政发〔2002〕66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有重点地提出了对几项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标准要求。
  (三)本方案设一级指标(A级)5项,二级指标(B级)18项、年度发展指标11项,督导评估量化总分值:教育发展水平评估(F)600分,教育年度发展评估(NF)360分,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年度发展督导评估得分分别汇总,依据评估总分,认定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发展水平和年度发展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受表彰奖励:
  1.教师工资不能按时发放;
  2.辍学率上升;
  3.教育总投入低于上年水平;
  4.有未拆除的D级危房或使用可能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校舍;
  5.有重大违法事件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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