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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在合肥市医疗卫生系统内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合肥市卫生局关于在合肥市医疗卫生系统内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卫检会〔2006〕1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和合肥市卫生局共同协商,在合肥市医疗卫生系统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

  合肥市检察机关和合肥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为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和效果,市检察院与市卫生局共同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共同开展预防活动中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小组由双方单位领导、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指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一方提议双方商定,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合肥市卫生局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和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指导小组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和日常协调、联系等工作。

  合肥市卫生局要严格履行《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规定的各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制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特别要加强对易发职务犯罪的人员、岗位和环节的监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合肥市医疗卫生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在查办合肥市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并对建议实施检查监督。

  二、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查办合肥市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办合肥市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合肥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办理。检察机关在收到涉及合肥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后,经审查,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合肥市卫生局纪检监察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移送。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决定起诉、不起诉或作撤案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特别是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书面回复,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合肥市卫生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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