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经济投资主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监管责任,科学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严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安全准入关。重点是要把好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项目的各类批准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经济投资主管部门在确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之后、正式批准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或化工园区之前,应征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预评价结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对于危险性大、生产过程难于控制、安全条件不清的项目不予同意。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获准建设后,要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提出的要求规范购置安全设施。凡2006年1月24日以后批准建设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要求,规范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
四、落实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为契机,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一是与省人大安全生产执法大检查提出的要求结合起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突出《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这个重点,进一步加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通过宣传贯彻,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企业足够的安全投入。二是加强现场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制度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和岗位培训,规范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的产生,促使企业尽早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对开停车、检(维)修、装置拆除和新产品试生产的安全管理。在实施前应科学制定作业方案和规程、加强人员的专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在必要时应实施安全评价。在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作业方案和规程操作,落实安全评价提出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