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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商发[2003]196号)


西安地区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

  近年来,我市在整顿和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的工作中,认真贯彻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经贸发[2002]86号)精神,对西安地区的六家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进行了清理整顿,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市场,经市商贸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已由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陕经贸发[2002]333号文件认定、公告,并加强了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统一了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专用票据,各市场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同时,为了杜绝不正当竞争,试行了在各自市场内交易、集中统一办理业务的交易方式,市场交易秩序有了明显的好转,旧机动车交易过户量明显增加。2003年上半年全市共交易过户各类旧机动车1.1万辆,实现交易额1.72亿元,上缴税费10.1万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6%、350%、350%。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旧机动车市场交易行为,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委将针对少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还存在场地建设滞后,设施不完善、不配套,有场外交易、违规经营行为以及个别市场专用票据管理不严,流失场外等问题,在下半年协调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继续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场外交易。

  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发[2001]128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陕经贸发[2002]333号文件所公告的企业名称和场地从事旧机动车经营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指定场地外开展旧机动车经营业务,各市场(中心)新设经营网点必须报市商贸委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省经贸部门批准,严禁场外交易活动。

  二、加快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建设步伐,完善配套设施。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的发展要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对现有场地的改造和提高,不断创新交易方式,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今年年底,我委将对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将建议省经贸部门取消其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资格。坚决杜绝有市无场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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