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发生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每年5月份前企业填报上年度《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表》(附件一),同时,填报《湖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申请表》(附件二)。
2、初步审核。各级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掌握的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3、征求意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汇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意见。
4、等级评价。召开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会议,评定等级。
5、社会公示。通过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等级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异议期10天。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
6、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审的评定结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上公布。对评定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统一在省劳动保障信息网公布。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匾牌;在无举报及投诉前提下,免下年度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以自查为主;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有关的评优资格。
(二)对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证书,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正常管理和执法检查,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三)对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实行跟踪监督,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凡企业有应降级的情形时,按规定起降低其诚信等级,摘除《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匾牌,或收回《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证书。
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按规定提升其诚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