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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对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
  3、遵守招用劳动者各项规定;
  4、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5、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7、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8、遵守国家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规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9、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0、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均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1、年度内无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12、工会组织健全,并签订集体合同。
  (二)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评定为合格企业。
  1、发现2项以下(含2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下(含3项)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且企业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三)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对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失信企业。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2、非法招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3、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4、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或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5、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严重的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无理阻挠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7、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突发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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