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规定,对管辖的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系统列入“金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信息、网上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网上通报对用人单位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人员和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和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B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其评定标准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