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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省、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规定,对管辖的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系统列入“金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信息、网上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网上通报对用人单位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人员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B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其评定标准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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