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省直管单位失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06年度省直管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年度缴费申报工作,准确核定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本年度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征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必须在2006年3月2日至3月30日之内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本单位2006年度失业保险费的申报手续。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手续前,请将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按2005年的标准核定后录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申报软盘)中,同时核准本单位所有职工身份证号码。
三、办理年度缴费申报时,参保单位应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各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保存以上表格的软盘和以下证件、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4、本单位2005年度劳动情况年报报表及复印件各一套;
5、本单位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复印件各一套(事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汇总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及有关工资的情况说明;企业单位需复印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工资的情况说明;部队单位需上级单位有关工资的情况说明);
6、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
四、有关说明:
1、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包括所有工资收入(含工资、奖金、福利、补贴、加班费等)。
2、申报的单位本年度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本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3、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按长沙市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其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
五、按规定完成年度缴费申报的单位将从2006年4月1日起,以核定后的缴费基数以及月缴费数额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缴费申报的单位,将暂按其2005年度申报的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为2006年度的月应缴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