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将罚没收入缴入罚没收入专户或未按规定将暂扣款存入暂扣款专户,而存入自行开立的账号、小金库或截留、挪用、坐支的;
(九)罚没财物、无主财物账目登记混乱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将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的;
(十一)违反规定用罚没款发奖金、福利的;
(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第五十一条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做出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城管执法工作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第五十二条 城管执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二)罚款须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
(三)严禁侮辱、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五十三条 对公民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侮辱、殴打城管执法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区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执法协调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市政府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城管执法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会、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为工作指导性规范文件,不作为行政执法文书直接引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