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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扣押物品和工具必须开具扣押凭证,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及时返还。
  依照本条进行处罚,当事人仍拒不改正,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

第八节 建筑工地

  第三十六条 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并配备专门的清洗设备和人员,负责清除驶出施工工地运输车辆车体和车轮的泥土,车体和车轮不得带泥土驶出工地,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违反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三十七条 在本市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清洗保洁,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脏物的;
  (二)车辆底盘积尘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
  (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
  第三十八条 委托无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运输建筑垃圾资格,擅自清运建筑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以及运载建筑垃圾未密闭、覆盖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遗撒的,责令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遗撒经处罚后,未采取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再次遗撒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发证机关的委托,吊销其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
  第四十一条 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场受纳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建筑垃圾专用车辆标志牌或清运证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九节 车辆清洗

  第四十四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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