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的;
(二)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在饮食烧烤经营中,未按要求采用清洁能源(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和无烟环保烤炉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污水、污物、烟尘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房屋拆迁必须实施封闭拆迁,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渣土、垃圾应当在拆除完成后三天内予以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二)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所有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不得撒漏。
第三十二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对门前卫生采用湿式清扫保洁。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进行房屋拆迁和各类建设施工活动,必须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设置有一点八米以上的硬质围挡。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遇到可造成扬尘污染的四级以上(含四级)风力时,应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并采取防尘措施。
(三)严禁从高层建筑物和正在建设或拆除的建筑物上向外抛散、倾倒各类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不得露天堆放。
(二)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废弃物。
(三)禁止城市建成区裸露黄土。裸露黄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
第七节 非法占道或出店经营
第三十五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散发宣传品、广告、摆摊设点、搭建棚亭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