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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西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设置夜间照明设施和未按规定时间开启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完善设施,拒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
  (二)配套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 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将运载的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倾倒、清运到指定场所,并按已倾倒的数量每立方米处一百元罚款;将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货物和液体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五元罚款;在城市道路上作业超过规定的时限未清除渣土、污泥和垃圾的,按每平方米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和住户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二)、(八)、(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
  扣押物品和工具必须开具扣押凭证,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及时返还。
  依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仍拒不改正,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的物品和工具。

第五节 城市规划

  第二十七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外立面装修,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用于经营活动的,按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至五十处以罚款。

第六节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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