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容器里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辆不在保管站停放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一)、(三)、(八)、(十)项行为之一,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要求悬挂张贴标语、宣传品或设点宣传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品、广告的;
(三)广告、画廊、牌匾、标语、霓虹灯、灯箱等破损、污浊或显示不全的;
(四)垃圾收集容器不密闭、乱摆乱放的;
(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街道、公共厕所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六)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不按规定收费或擅自收费的;
(七)市政公用设施损坏不及时维修、更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八)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门前吊挂、堆放杂物、炉灶有碍市容或搭建、封闭阳台不符合规定的;
(九)不按规定时间、区域及要求清除积雪、积冰的;
(十)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运载砂石、泥土、垃圾、煤灰及其他散装货物和液体未密闭、覆盖的;
(十二)在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流动收购废旧物品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或棚亭周围以及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经资质认定或批准,擅自清运垃圾粪便的;
(三)运输倾倒垃圾、粪便未办理手续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的;
(四)将有害有毒等特种垃圾倾倒在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或者垃圾消纳场的;
(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清除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的;
(六)未设置泔水集中收集设施,将泔水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的。